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组织实施“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大力吸引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外专人才来昆山创新创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的宗旨是加快推进昆山人才强市建设,拓宽招才引智国际化视野,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多渠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适用以下主体: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有、民营和国内资本控股的企业;
(二)我市所属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
(三)执行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昆山外专人才是指与符合我市外专人才计划的适用主体签订全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外籍专家和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五条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年度累计,劳动报酬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超过30万元,8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劳动报酬超过80万元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准。
引智项目获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经费资助。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和解释。